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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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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名日期105.9.14-105.9.20
  • 考試日期105.10.15-105.10.16
  • 備 註
    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但「監獄官」應考年齡須在55歲以下。
2.
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3.
「行政執行官」須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四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但「法警」、「監所管理員」應考年齡須在45歲以下。
2.
公、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五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應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
)三等/四等考試: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五等考試:
1.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公民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三等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1.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2.
民法
3.
英文
4.
商事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1. 刑法
2.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
諮商與輔導
5.
犯罪學
6.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或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行政執行官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民法
3.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4.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 刑法
2.
民法
3.
刑事訴訟法
4.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法院書記官

1. 刑法
2.
民法
3.
刑事訴訟法
4.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 刑法
2.
行政法
3.
刑事訴訟法
4.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5.
智慧財產權法
6.
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中級會計學
4.
銀行實務
5.
稅務法規
6.
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電子學與電路學
3.
計算機網路
4.
資通安全
5.
系統分析
6.
程式語言

監獄官

1.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2.
監獄學
3.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
刑事政策
5.
諮商與矯正輔導
6.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四等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1. 民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行政法概要
4.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1. 刑事訴訟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法院組織法
4.
※行政法概要

執達員

1. 民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強制執行法概要
4.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1. 民法概要
2.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3.
強制執行法概要
4.
※行政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1. 監獄學概要
2.
※刑法概要
3.
犯罪學概要
4.
※監獄行刑法概要

 

五等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1.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
※法學大意

庭務員

1.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題型: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為申論式試題。】

考試方式

一、三等考試「監獄官」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除「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各組採集體口試,其餘類科均採個別口試。
二、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三、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四、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男性550秒以內,女性6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總成績,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