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名日期:105.9.14-105.9.20
- 考試日期:105.10.15-105.10.16
- 備 註:
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但「監獄官」應考年齡須在55歲以下。
2. 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3. 「行政執行官」須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二)四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但「法警」、「監所管理員」應考年齡須在45歲以下。
2. 公、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五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應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三等/四等考試: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五等考試:
1.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公民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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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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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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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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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2. 民法
3. 英文
4. 商事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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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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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
2.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 諮商與輔導
5. 犯罪學
6.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或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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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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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民法
3.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4.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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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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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
2. 民法
3. 刑事訴訟法
4.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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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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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
2. 民法
3. 刑事訴訟法
4.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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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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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
2. 行政法
3. 刑事訴訟法
4.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5. 智慧財產權法
6.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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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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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中級會計學
4. 銀行實務
5. 稅務法規
6. 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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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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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電子學與電路學
3. 計算機網路
4. 資通安全
5. 系統分析
6. 程式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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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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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2. 監獄學
3.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 刑事政策
5. 諮商與矯正輔導
6.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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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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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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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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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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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行政法概要
4.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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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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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訴訟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法院組織法
4.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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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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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概要
2. ※刑法概要
3. 強制執行法概要
4.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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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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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概要
2.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3. 強制執行法概要
4.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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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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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獄學概要
2. ※刑法概要
3. ◎犯罪學概要
4. ※監獄行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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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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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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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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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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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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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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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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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型: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為申論式試題。】
考試方式
一、三等考試「監獄官」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除「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各組採集體口試,其餘類科均採個別口試。
二、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三、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四、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女性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總成績,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